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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之路
发布时间:2024-06-14    文章录入:gaojiaosuo    点击:[]

来源:《中国高教研究》   2024年第5期

摘要:加强地方高校科技创新是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地方高校作为区域内知识积累、创造与传播的主体,是原始性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与平台。传统的转让和许可等方式已面临现实困境,因此,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亟待进行股权化改革,进一步探讨和优化作价投资入股这一方式。通过文献整理、数据分析以及案例研究等方法,对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总结我国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常见模式。在借鉴国内外实践案例基础上,探索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的有效路径,为推动科技创新、优化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供参考,促进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地方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

一、引言

在全球产业变革与科技革命的新时代背景下,科技创新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连接科学与经济、技术与发展的关键环节,对于支撑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十四五”开局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学研深度融合,结合我国市场广阔、需求升级迅速的特点,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并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应用。

然而,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以转让或许可为主,导致科技成果价值低估且与市场需求脱节。因此,深入探索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等转化方式,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尤为重要。部属院校作为高等教育的引领者,已在此方面形成了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随着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推进,地方高校也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为深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现阶段,随着各国政府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关注增强,相关研究文献日益丰富。学者们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研究。一是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涉及高校、政府、企业等的关系。Etzkowitz等提出的三螺旋模型揭示了三者在新知识经济时代的互动。王守文等则通过模型分析,提出三方协同是推动转化的有效措施。二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Gideon等通过指标评估发现补偿激励政策对转化绩效有正向影响。宗倩倩则强调了专利技术水平、转化人才与机构以及中试资金的核心作用。三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与路径。杨栩和于渤归纳了常见的转化模式,包括自行投产、技术转让、委托开发和联合开发模式,也有学者从科技园区企业、组织间权力结构和“政产学研”体系等视角探索转化路径,为解决问题提供了新思路。

当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尚待全面深化,其作价投资入股流程复杂,致使许多高校对其认知有限。尽管学者已多角度研究,如聂常虹和武香婷以中国科学院研究所为例,构建了促进成果转化的股权激励模型,并分析了相关激励方式。倪慧群等则细化作价投资入股的关键环节,并探讨了高校科研人员的角色。然而,现有研究多集中在部属高校,对地方高校的改革探索的研究相对不足。地方高校扎根地方、服务地方,其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区域特色,难以直接套用部属高校经验。同时,地方高校在作价投资入股中面临体制机制等难题,科研人员多持谨慎态度。因此,本研究旨在通过综合研究,分析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探索其股权化改革路径,并提出实操建议,以推动地方高校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发展。

二、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内涵及意义

(一)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内涵

股权化改革是企业以股权形式激励员工的长期机制,旨在通过利益共享,使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趋于一致,提升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助力企业长远发展。对于地方高校而言,其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化改革,主要是优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的方式。这一过程涉及校企双方或第三方机构的协商与评估,确定科技成果的价值,并将其转化为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股权化改革后,地方高校不仅可以与合作伙伴共建新企业,也可投资现有资产公司。通过构建新的经营实体,科技成果持有人、完成人及投资人能够共同推动地方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共享转化带来的丰厚预期收益,实现共同目标。

在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进程中,涉及诸多部门和专有名词。其中,地方高等院校,指地方财政支持的高等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致力于服务地方经济,培养高素质人才。资产公司,即地方高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是地方高校设立的法人独资公司,负责管理对外投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实现校企分离,确保国有资产增值。目标投资企业,指接受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股权投资的企业,通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专注于科技成果转化。合作企业,指与地方高校、资产公司及科研人员共同投资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股东之一,提供资金支持。其他企业,指可能作为地方高校退出目标企业时的股权受让方,与地方高校持股的资产公司有所不同。

(二)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历史沿革

1. 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价投资入股起源。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价投资入股作为一种新兴转化机制,其国内外发展历程尚短。该机制最早在美国萌芽,因其被视为企业缺乏现金支付能力时的备选方案,起初并未引起广泛重视。据Feldman等的调查,美国最早的相关案例可以追溯至1978年。实际上,美国地方高校对此机制的态度经历了一系列转变。初期,多数地方高校仅在企业资金不足时才接受科技成果换取股权。斯坦福大学曾明文禁止学校科技成果在与本校科研人员有关联的企业中进行股权投资。然而,随着20世纪80至9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政策的鼓励,各州地方高校开始积极推行多种科技成果转化形式,作价投资入股逐渐受到重视,并发展成为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趋势。

2. 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历程。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价投资入股模式,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中南大学于1999年率先实践。随后十余年间,该校成功孵化了百余家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遍布全国,助力地方经济发展。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与转化模式的成熟,该模式逐渐从部属高校推广至地方高校。地方政府也积极推动相关股权化改革,激发了地方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科研人员的创业热情,掀起了“作价投资入股”的创业热潮。纵观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的历程,大致经历三个阶段。

萌芽阶段(1993—1999年):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需科技部门认定,地方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缺乏实践经验。20世纪末,以《公司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基石,地方高校开始尝试科技成果股权化改革。1993年《公司法》的发布,为地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制度层面的指引。为确保科技成果入股的规范性,科技和工商部门共同负责认定,并制定了相关流程规定。1999年,财政局税务总局发文允许地方高校以作价投资入股方式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并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奖励。政策要求高新技术成果须经认定,奖励主体须为高校,相关证明材料需经国资委审批。然而,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定的限制,地方高校在该领域的探索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科研人员奖励也缺乏实际案例支持。

探索阶段(2000—2014年):地方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主体存在限制,科技成果价值改由市场评估。在2005至2013年间,地方高校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路径,但教育部发布的文件对地方高校在成果转化作价投资入股的主体选择和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严格限制。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高校需设立或选择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企业股权。同时,教育部文件(教财〔2012〕6号)明确规定高校不得直接作为技术成果投资主体,需依托资产运营公司进行投资。此外,《公司法》修订取消了高新技术成果的特别规定,强调市场机制决定其价值。因此,在政策的制约下,地方高校多以资产经营公司为法人主体推进成果转化,无法直接作价投资入股并奖励团队,导致奖励主体存在不确定性,影响了转化效率和效果。

高速发展阶段(2015年至今):转化优化制度空间,地方高校广泛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形式。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后,地方高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优势凸显,引发社会各界对股权化改革的关注。该法规定,地方高校作价投资入股可从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奖励重要贡献人员,此举为地方高校自主决定转化方式、提升奖酬标准提供了制度支撑。随后,众多地方高校积极探索新机制,消除转化障碍,力求实现科技成果的高效转化。2016年,《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明确地方高校有权依法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需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确相关事项,指定专业部门统一管理股份,这一规定既赋予了地方高校投资权利,又强调了专业管理的重要性。总体来说,由于《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文件仍有效,地方高校自行作价投资入股或以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投资均有法可依。

(三)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意义

1. 保护地方高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推动企业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科技创新的基石,在激励发明、推动应用、保护成果以及促进科技与社会进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过程中,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常能获取完整知识产权,通过市场转化实现价值回报,形成良性循环。地方投资企业积极支持地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发与人才培养,完善合作机制,使高校专注于科研创新,并利用自身平台促进校企联合培养,进而推动企业的科技创新发展。

2. 激发地方高校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地方高校通过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获得企业股权后,对科技成果完成者实施股权激励,使其获得股东身份,更深度地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及技术服务。此举不仅激发了地方高校教师的创新活力,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还实现了经济效益最大化。同时,股权化改革优化了考核激励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加强了地方高校与企业的合作积极性。此外,改革还有助于投资企业更高效地管理资源、减少环境影响、提升效率并强化社会责任,推动企业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3. 提升地方高校商业化收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地方高校通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优化了科技成果的作价投资入股模式,使地方高校成为转化企业的股东,持续分享商业利益,为投资回报拓展了空间。地方高校作为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一环,通过股权化改革与企业、投资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此举打破高校与企业间的传统壁垒,深化产学研融合,推动区域经济创新。同时,社会资本的参与提高了转化成功率,降低了投资风险,为区域经济持续发展注入新动力。

4. 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转化企业成本压力。股权化改革在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同时,保障了国有资产的稳定增值。地方高校借助这一改革,将科技成果转化为股权资产,实现与企业、投资机构的收益共享,从而激发了各方参与转化的积极性,推动了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进程。此外,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及第三方评估监督,确保了转化过程的公正公平透明,降低了国有资产转化风险,有效预防了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因侵占国有资产而违法犯罪的情况。股权化改革还促进了地方高校与企业的紧密合作,共同分担风险与成本,实现了利益与风险的共担,为双方的共赢发展奠定了基础。

5. 彰显地方高校科技成果价值,形成利益相关方技术联盟。随着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的推进,地方投资企业正通过科技创新寻求新发展,从而增强对地方高校科技成果的需求,大幅改善了科技成果转移难和价值低估的问题,使地方高校科研成果和人才价值得到应有的认可。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的谈判中,投资企业尊重其合理价值,避免压价,有时甚至会为提高技术质量而适度提价。这种合作促进了企业、地方高校与科技人员的紧密联结,形成高效技术联盟。由于利益共享,各方均致力于推动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以最大化股权收益。

三、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发展现状及实践探索

(一)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发展现状

1. 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改激励政策频出。近年来,地方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研究者积极尝试将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企业合作,实现高效转化并获取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为激励这一模式,国家相继出台了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科研人员激励及税收优惠等政策,优化了作价投资入股的转化机制,为地方高校科研人员创造了良好的转化环境。具体政策如表1所示。

 

2.地方高校科技成果总量连续增长。地方高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既深化了科技成果完成人对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服务的参与,又提升了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如图1所示,2002—2021年间,地方高校科技转让合同持续增长,2021年合同项数相比2002年增加13261项,年均增长率达12.03%,展现了显著成效。

 

3. 地方高校持续推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地方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模式,特别适用于转化高质量、潜力巨大的科技成果,成为地方高校股权融资转化的主要形式。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2(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数据显示,相较于传统的“转让”和“许可”方式,该模式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展现出更高的平均合同金额。此外,2021年地方高校新设及参股的公司数量增至2155家,同比增长4.1%,进一步证明了该模式的活力和潜力。

4. 地方高校与投资企业谋求更深入合作。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地方高校与投资企业正就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展开深入研讨,推动双方合作发展。此举不仅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推动地方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也激发了地方科技人员创新热情。同时,地方高校积极整合企业、校友资源,构建多维度拓扑网络,形成发展共同体,共促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

(二)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实践探索

1. 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发展模式。地方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方面,探索出六种主要模式:先奖后投、先投后奖、先投缓奖、先投后奖并划转、先转后奖再投以及转投并进。①先奖后投模式下,地方高校明晰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给资产公司及科研人员,再共同创办企业。②先投后奖模式则是将成果增资至资产公司后,利用该成果创办企业,并按约定奖励科研人员,但实际操作中面临技术股国有性质和奖励依据的挑战。③先投缓奖模式则是地方高校将成果增资至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与社会资本共同创办企业,股权暂由资产公司持有,待政策允许后划归科研人员,为科研人员提供了更多灵活性。④先投后奖并划转模式中,地方高校直接创办企业,奖励科研人员股权,剩余股权划转至资产公司,但存在与高校不得创办新企业政策的冲突。⑤先转后奖再投模式则是将成果转让,奖励科研人员现金,余下部分增资至资产公司,双方现金入股,但要求科技成果成熟度高、产业化前景好。⑥转投并进模式则是在转让一项成果的同时,将另一项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科研人员获现金奖励,部分成果通过资产公司投资入股,实现了成果转化的多样化路径。

2. 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具体实践案例。

地方高校自主投资转化模式。地方高校常采用自主投资转化策略,依据行业趋势确定知识产权投入比例,将部分股权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团队,其余则由学校全资企业持有。其中,湖南农业大学在科技成果自主转化方面尤为突出,2022年易自力团队成功将低聚木糖项目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并顺利完成中试生产,推动产业化进程。然而,也不乏一些失败案例,2023年广西审计厅的调查报告显示,某高校获1.79亿元科研经费,实施702个项目,但仅5项实现市场转化;另一所高校获1.31亿元,实施862个项目,却无一实现市场转化。这凸显了地方高校在科技成果自主转化方面的挑战与差异。

政校合作共建研究院投资转化模式。政校合作共建研究院投资转化模式,作为推动科研成果转化的新举措,有效整合政策、资金与科研力量,搭建起科技成果与市场对接的桥梁,促进商业化、产业化进程。浙江工业大学积极践行此模式,与越城区人民政府共建绍兴研究院,打造科技创新平台,依托环境学院优势,引进培育创新人才,深化产学研合作,推动成果转化。同时,与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通过作价投资入股与社会资本共创环境新材料高新企业,为区域产业升级注入新活力。

地方高校与资产公司协同转化模式。该模式通过地方高校与资产公司共享科技成果产权,以作价入股方式与合作企业共同投资目标企业,明确股权分配,奖励科技人员股权,以激励创新。2018年,北京化工大学成功实践纳米二氧化硅技术的作价投资入股,依托政策文件为科研人员提供全面保障,安徽进化硅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成立成为首例成功案例。2023年,安徽工程大学成功实现两项科技成果的作价入股,包括邢剑团队的200万元入股芜湖先进纤维材料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汪步云团队的60.1万元入股芜湖云擎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设立全资企业推动校内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公司通过市场化运作,利用知识产权转化差价实现运维盈利,并吸纳专业技术人才,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作为学校投资的专营公司,其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上享有较大宽容度,有效降低了风险,有助于实现保值增值。其中,湖南科技大学万步炎团队“海牛Ⅱ号”技术获产业化机遇,与高新园区公司共同成立湖南海牛地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26项专利作价1.2亿元入股,占股超81.75%。上海理工大学成立太赫兹科技有限公司,实现太赫兹项目转化与产品市场化,公司股权结构明确,规定80%股权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团队。

四、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面临的问题

(一)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定位不准

我国创新发展的一大障碍在于科技成果与产业融合不足。当前,地方高校科研人员与企业的沟通有限,导致对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和市场适应性认知不足,同时也缺乏对企业技术、生产和销售需求的了解。此外,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适合作价投资入股,封闭的科研模式使得地方高校的部分成果仅停留在实验室阶段,难以推动其作价投资入股并实现产业化转化。

(二)转化权益分配机制不完善

地方高校采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企业能直接获取成果且无需支付额外成本,同时享受成果完成者的后续服务,地方高校则能从企业利用这些成果产生的利润中分享收益。然而,双方需明确如何分配这些收益。尽管法律规定以转化净收益为基准,但具体计算依据(如净收入、净利润或营业利润)将直接影响地方高校收益。此外,地方高校与科研人员间的收益分配比例及利益分配问题,特别是创新人才的股权激励措施,都是地方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作价投资入股税收规定不明确

地方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过程中,涉及价值评估和股权取得,引发税务问题。依据我国税收法规,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缴纳。尽管机构有时可免交营业税,但机构和个人仍需缴纳所得税,这影响了科技成果出资的积极性。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虽实现账面增值,但出资方未获现金收入,却需预缴税款,增加了经济负担,进一步抑制了出资意愿。

(四)作价评估体系尚未健全 

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评估是确定转化方式与激励方案的基础,涉及科学、技术、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多个价值维度的考量。不同类别的成果在评价重点与方式上有所区别。然而,在转化初期,定价的随意性和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欺诈问题时有出现。尤其在价格争议较大或成果计划作价入股并上市时,需依赖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但目前我国科技成果作价评估体系尚不完善,评估人员技术水平不足,且缺乏专门评估机构,评估标准也尚未明确。

(五)地方高校作价投资入股相关法律不完善

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虽为成果转化提供了新途径,但当前法律尚不完善,制约了改革的深入推进。股权化改革涉及科技成果评估、定价、入股等关键环节,而现行法律在这些方面缺乏明确规范,导致实际操作充满不确定性。此外,改革还涉及知识产权转移与利用,相关法律在保护和维权方面存在不足,增加了成果转化风险。同时,股权化改革还需与现行企业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相协调,然而这些法律对于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的具体指导和规范尚属空白,导致改革在实践中遭遇诸多法律难题。

(六)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尚有欠缺

当前,地方高校的股权激励主要侧重于对科研人员的事后奖励,而科研人员间的收益分配则缺乏明确的指导,多依赖于项目团队内部协商,缺乏统一、有针对性的激励方案。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规定,利用科技成果投资时,需提取一定比例的股份用于奖励重要贡献人员。然而,由于这些人员可能构成一个团队,股权奖励可能导致股东人数增多、股权分散,进而影响公司决策效率,对科技成果转化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地方高校在推进股权激励时,应优化股权结构,确保收益分配的合理性,以促进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

(七)缺乏科技成果转化复合型人才

地方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过程中,需应对无形资产、国有资产、社会资本投资及税收等多重问题,急需具备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然而,专业人才匮乏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受限,科技创新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动力不足,成果应用率较低。同时,科技成果产业化管理人员还需应对市场竞争和文化差异等挑战。因此,专业的成果转化管理和服务人才对推动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至关重要。

五、优化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路径

(一)迎合市场需求,找准企业技术痛点

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强调社会应用性,缺乏此特性则难以吸引投资。转化成功的关键在于企业技术需求与高校成果的匹配度。为提升转化质量,研发活动应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打破科技创新孤岛。然而,当前存在转化率偏低及研发与市场脱节的问题。因此,地方高校需强化市场导向的研发,确保研究方向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变革及市场关键技术的需求。地方高校在进行科研项目立项时,不仅要立足于符合国家战略发展需求,还要将产业需求纳入考量范围。同时,地方高校要不断优化当前的科研评价考核机制,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在考核体系中的比重。

(二)确定转化收益分配基准,构建合理转化权益分配制度

地方高校和企业应提前协商,拟好规则,明确转化收益分配具体以“净收入”“净利润”,还是“营业利润”为基准,构建一个科学合理、利益均衡、价值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关主体的成果权益分配体系。为激励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需明确地方高校、企业及科研人员间的股权关系。地方高校可根据公示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名单,对完成团队进行奖励,不论参与人员所属单位,并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单位人员及学生可由主要完成人代为领取并分配,同时地方高校院所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三)明确作价投资入股税收范围,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在地方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征收所得税时,务必全面且细致地考虑技术类无形资产价值的潜在性和时效性特点。这种特性决定了管理方式的差异化需求,以确保税收政策的精准实施。结合当前的法律法规框架和技术特性,有必要明确将技术类无形资产入股纳入征税范围,从而确保税收政策的全面覆盖。同时,应认定作价投资入股为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之一,其所得收入应纳入税收优惠范围,以此激发高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为进一步加速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建议政府倾斜税收优惠政策,为地方高校提供更多的税收支持,鼓励更多科技成果采用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进行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协同发展。

(四)规范各地方高校政策,消除作价投资入股“地下”现象

为推动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各地方高校应积极制定政策措施,以鼓励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地方高校存在股权奖励不规范、科研人员持股机制待完善等问题。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团队合作,仅凭协议难以保障团队成员的权益和协作。因此,建议地方政府加强对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监管,规范股权分配,防止私自占用。同时,允许科研人员自然人设立合伙企业持股,以促进团队长期稳定协作。对于已出现的违规行为,应采取教育、规劝等方式进行妥善纠正。

(五)健全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强化第三方评估机构建设

为确保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化改革的有序与透明,需制定详尽的法律规定,覆盖科技成果评估、股权转让及股权管理等关键环节,并加强监管机制建设,防范滥用职权与违规操作。同时,建立风险防控与纠纷解决机制,确保及时有效解决争议。此外,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作价投资入股过程中,理论上也可以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实施,但为更好地为目标投资企业后续融资、上市等提供保障,目前原则上仍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方式确定作价金额,即在原有股东协商作价基础上,由第三方专家对地方高校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最后作价采用综合意见。因此,为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应建立独立的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评估机构,保障其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地方政府需尽快搭建科技成果转化作价投资入股评估平台,设立官方认证的独立评估机构,以推动转化工作顺利进行。

(六)完善股权激励实施办法,合理选择股权激励模式

地方高校应积极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通过建立成果转化中心和交易平台,并引入股权激励机制,以激活科研无形资产,释放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在选择股权激励模式时,需综合考虑科技成果的转化价值、后续研究需求、企业经营状况及科研人员偏好。一般而言,股权激励更适用于股份制企业,主要面向目标企业的董事、高管以及对企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随着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目标企业的发展,激励范围应适时调整,并灵活选择合理的激励模式以适应企业变化。

(七)加强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作价投资入股专门持股平台

为推进地方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政府部门应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高校建立转化学院,培养技术与市场兼备的复合型人才,并强化服务队伍建设。同时,优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的管理团队结构,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经纪人全程参与,提高转化效率。地方高校在股权化改革中,应引入专业经纪人和科技专家,设立持股平台,并依托“技术托管”平台或现有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顺利进行。

(作者:李兴伟,青岛科技大学党委书记)